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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质层次则表现为可以用一定货币和货币量标示的私人财产即手机。

下面逐一回答秦文的具体问题: (1)秦文批评道:仅仅根据人身权受到侵害依法能获得金钱赔偿,拿钱能够治病、有助于身体健康或延长生命之类现象就断定人身权都有财产内容、而且两者间能够转化、还原,未免过于大胆。现将今天的法权说的五个主要构成部分,简要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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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作为思维形式,法权概念的内容是人对于权利权力统一体范围和实质的认识,是客观的,法权这个语词只是记录人对于相关客观认识的文字载体。(五)法权说的基础性分析模型[14] 本文作者研究法学问题的哲学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因而遵循的思路和使用的话语属于哲理法学而非经验主义法学。例如,在两个模型的主观世界,这种正反两面表现为:权-义务。所以,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把最基本对象定位于商品,按汉字计算只用了50来个单字,没有做任何论证,可参见《资本论》正文第一自然段。权力识别实质标准的这种应用优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于运用传统形式标准能识别的显性权力,运用权力识别实质标准都能识别,而且识别能力还有大幅富余。

这就像对待一个新生儿,给他/她定个再差的姓名(如阿猫或阿狗)也比他/她没有姓名好。有新概念新名词,才谈得上新的法学思想。或者说,公民具有理性的和合理的能力。

Ken Binmore, Rational Decisio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4; Ken Binmore, Just Playing: Game Theory and Social Contract Volume 2, 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p. 157. [72] 参见丁利:《社会正义理论:豪尔绍尼与罗尔斯的比较》,载《思想战线》2006年第2期,第14—16页。首先,合作体制由公共规则决定,后者包括:组织生产互动、规定劳动分工、派定各种角色。但是,LAG不会受这种风险的影响,考虑10%的失败概率后,如果LAG坚持此前的方案,其预期收益为4 - 0.1*4 = 3.6,仍比新方案中的3更高。比如说,从B点向右下方往F点方向移动,则每1个单位的MAG的增量伴随着大于1单位的LAG减损,基本善总和小于边沁点。

基于同样的逻辑,原初状态的公平也被转换成了从正义原则演绎出来的公平,因而才有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说法。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 7. 关于正的界说与善的界说的区别以及在法学研究方面的意义,参阅季卫东:《互惠的正义——法理学的视角转换及其实践意义》,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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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谓原初状态,是把公民作为仅仅平等的道德人格来表现的一种代表装置,是一种确保缔结任何协议都是公正的、不受主观任意性以及力量对比关系左右的条件设定,由此也是对推论进行限制的选择装置。差异原则仅仅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含有以下两层涵义:第一、在机会公平平等的前提下承认竞争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反思均衡是非基础主义的论证方式。[61]在晚年,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正当化论证主要借助下一节我们将详细讨论的互惠性。

或者说人们通过沟通、合意以及承认来实现不同信仰、思想、伦理的兼容并蓄。[70]因此,罗尔斯晚年在《正义新论》中阐发的理论观点就已经与那些仅仅基于理性的概念(concept of rationality)来推导正义原则的理论观点区别开了,后者的推理主要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上。当然,并不能认为原初状态的构想本身没有道德效力,只是原初状态所依据的概念群集在伦理上是中立的。批评者认为,如果曲线能从D2点下落,则以LAG微小的损失为代价能够带来很大的LAG份额的增长(从而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的基本善总和),因此停留在差别原则所规定的D点似乎对更有利群体不公平。

除了OP曲线上代表差异原则的D点以外,还有多个点值得注意。参考文献: [1]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 12-13, 18-19. [2]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47-54. [3] W. M. Sibley, The Rational versus the Reasonabl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62, no. 4 (October 1953), pp. 554-560. 参见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rin Kelly ed.,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7. [4]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 196. [5] Ibid., p. 7. [6] 见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 19. 值得注意的是,那种纯粹为了自身利益而遵守在原初状态所达成的公平条款的行为,不宜被解释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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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A Theory of Justice, op.cit., p.103. [48]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 63. [49] A Course in Game Theory, op.cit., p. 302. [50] 对于基本善指标乘积取得最大值时得到联合博弈的纳什解,相关证明参见A Course in Game Theory, op.cit., pp. 300-304. 简单来说,当LAG和MAG的基本善的乘积达到最大值的时候,如果任何一方如果提出N点以外的分配结果,并且暗示出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将有一定概率p(0到1之间的一个数值)停止合作,对另一方而言,在考虑了合作失败的概率p之后,坚持N点的方案仍然是最优选择。[64]在正义论(第一版),正义理论被视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一部分(a part of 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但罗尔斯在后期认为这一说法是一个错误。

1、前提条件:理性的建构与合理的选择实践 罗尔斯的思想渊源,主要是穆勒式自由和宽容的思想以及在此基础上接纳的康德式构建主义。晚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把互惠性作为说明差别原则并使之正当化的主要抓手,并推进了互惠性的类型化——从单纯的相互利益到互利加贡献,再到利他指向的贡献。[83] 关于可以适用最大最小规则的条件,参见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p. 97-98. [84] A Theory of Justice, op.cit., pp. 164-183. [85]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p. 103-104. 原文刊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1期,第31~48页。[18] 不言而喻,所谓程序正义是指不存在关于正确与否的独立标准,正确与否是由程序的结果来定义的正义构想。而采用差别原则所规定的分配方式,富人和穷人的命运都会得到改善,这既是帕累托最优,也是公平的,因此是最佳的正义安排。豪尔绍尼为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模型:其一,个人具有内在化的道德偏好(internalized moral preferences),这种偏好可能通过第三方的视角表达出来,然而,这些偏好也可能是因人而异的。

尽管在论证过程中不得不借助高度直觉性的推理,罗尔斯仍认为严格的演绎推理是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从罗尔斯的立场来看,在原初状态下选择功利主义是不理性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鲁莽行为,即使有可能因而产生巨大的财富。

互惠性对正义第一原则以及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影响机制究竟如何,罗尔斯本人语焉不详,因此也就在此留下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研究课题。虽然此时更有利群体的基本善指标得到增加,但无法将这一现象正当化,因为此时相互交易(trade-off)[48]不被允许,互惠性遭到破坏。

本文无意重复已有的论述,也不想面面俱到,而是仅仅聚焦罗尔斯的晚期著作——更强调分配公平性的《正义新论》,特别是其中的差别原则、互惠性概念以及OP曲线的形式化论证,从不同视角考察国家与法律理论创新的契机及其对中国社会治理话语体系重构的参考意义。如果把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的差别原则作为立法指针,宪法共识应该进行什么样的重构,这是一个饶有兴味的研究课题。

[4]前者属于理性的范畴,后者属于合理的范畴。一方面,他认为考虑到原初状态非常特别、极端特殊的状况,最大最小规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启发式经验法。本文留意到差异原则限制的只是社会基本善的基层分配,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使政府对结果不平等的矫正尽量向处于最不利位置的阶层或群体倾斜,在一定条件下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69]也可以说,互惠因公共理性而超越暗盘交易,公共理性则因互惠而具有现实可行性——因为只有对各方都有利的时候,才能说服各方。

所以,从D2到P点,LAG的下降非常缓慢的同时MAG急速增加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无法合作(disagreement)的结果被假定为最差的结果,是双方尽力避免的,同样参阅前Osborne书, 第300页。

为了向每个人提供基本需要,为了符合差别原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财富的再分配。但是,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与在不确定情况下进行决策的最大最小规则(the maximin rule)是非常不同的,并在后者使用了规则(rule)一词,以与差别原则中的原则(principle)相区分。

第二,只有在合作条款合情合理的时候,我们才能要求每个人进行合作。这并非是说林肯的判断就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说,该判断目前被人们内心所坚信,因此不妨在开始反思均衡时视之为正确判断的起点。

在这里,如何判断最不利的阶层或群体、如何对不同阶层或群体进行比较、他们的人生期待收入如何确定等等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需要客观而精准的计算。[34]值得留意的是,罗尔斯的理论其实是把正义两原则当作实现反思均衡的原则,为此必须调和超越性演绎与经验性归纳、理性与合理之间的关系。详见A Theory of Justice, op.cit., p.103. [63] 参见[美]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当人们认为平均效用原则不包含互惠性时,其实是把互惠性与相互利益大致等同起来了。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 196. [8]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p. 81-82. [9] Ibid., pp. 29-31. [10] Ibid., p. 82. [11]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非常推崇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具有严格形式化特征的道德几何学(moral geometry)。[29]反思均衡所使用的数据其实就是罗尔斯所提到的暂定的不动点(provisional fixed points)。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假设MAG和LAG的基本善在纳什点分别是6和4,如果MAG对LAG提议,我想分配7,你分配3,如果你不愿意的话,我会采取一些措施,使得最终合作失败的几率是10%。参阅A Theory of Justice, op.cit., p. 121, 126. 对于这种严格形式化的推理,罗尔斯的态度在晚年所持有的态度明显更加谨慎。

为此还有必要再深入探讨一下公共理性观念,并考察罗尔斯遇到的理论障碍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36]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op.cit., pp. 429-434. [37] 罗尔斯承认,涉及平等的基本权利的第一原则也有可能让位于公民的基本需求,当这些需求对于公民理解以及充分行使其基本权利是必要的。